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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社会工作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4-08
   为搞好社会工作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实施,推进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2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在民政、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信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系统的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社会工作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培训13000人;开展社会工作岗位培训,培训8000人。
二、实施方式
   (一)项目实施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完成。
   (二)民政部根据2013年度项目计划,将培训任务纵向分解到省级民政部门(见附件)。
   (三)省级民政部门提出落实方案,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备案。
   (四)社会工作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社会工作岗位培训主要依托各省级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和有关培训机构开展,采取集中培训、专题研修、综合训练、岗位轮训、在线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内容根据专业社会工作特点,遵循分层分类原则,重点开展专业政策、理念、知识、方法和技巧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72学时,岗位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6学时。
   (五)省级民政部门于2013年11月30日前汇总本省社会工作急需紧缺人才和社会工作岗位培训情况,同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民政部对全国培训情况汇总后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
三、考核监管
   (一)培训承办单位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学员参加培训情况录入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并登记相应学时。
   (二)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不定期对培训的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组织管理和实施效果进行抽查,提出考核意见、记录考核结果。
四、经费支持
   (一)按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实施办法》(人社厅发〔2012〕64号)规定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各级政府承担的培训项目任务,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申请经费支持。
   (二)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要求,逐步加大使用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工作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的力度。
   (三)各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培训费。
   (四)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共同参与,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实施工作,将其纳入本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中整体考虑、统筹安排。要充分利用编制财政预算的契机,主动争取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将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要建立健全民政与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信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其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部门的协调机制,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实现社会工作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的全方位实施、广范围覆盖。
   (三)要按照项目任务分解表确定的培训任务,抓紧落实,加强监管,做好统计评估,确保项目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13年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社会工作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13年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社会工作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省市 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 岗位培训 小计
北京市 1800 900 2700
天津市 340 150 490
河北省 250 150 400
山西省 200 100 300
内蒙古自治区 100 100 200
辽宁省 350 150 500
吉林省 150 350 500
黑龙江省 220 150 370
上海市 1000 800 1800
江苏省 1600 800 2400
浙江省 700 800 1500
安徽省 400 300 700
福建省 300 150 450
江西省 350 80 430
山东省 700 500 1200
河南省 350 230 580
湖北省 250 300 550
湖南省 300 160 460
广东省 2250 900 315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50 140 390
海南省 50 30 80
重庆市 200 150 350
四川省 250 100 350
贵州省 100 70 170
云南省 100 50 150
西藏自治区 50 20 70
陕西省 100 50 150
甘肃省 60 50 110
青海省 60 60 1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0 100 16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0 60 12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50 50 100
合 计 13000 8000 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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